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剧场的管理,规范剧场使用,提高剧场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的教学、管理、艺术实践等方面工作,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剧场是指徐汇校区音乐厅、霞棐剧院及奉贤校区大剧院(以下简称“剧场”)。
第三条 剧场的管理及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由学生艺术中心负责本校的剧场管理工作,学生
艺术中心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调配和使用学校的剧场资源。
(二)申请审批原则
1、剧场的申请使用须至少提前一周,校内单位在校园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内进行剧场网上预订申请。
校外单位需来人和学生艺术中心商谈具体使用事宜,并签订书面使用协议。
学生艺术中心不接受其它方式的预订。
2、一般情况下,学生艺术中心仅接受 1个月内的剧场使用申请。
3、校内申请单位若在剧场内举行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须根据校外人员人数规模和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向学校保卫处或有关部门申请报备,学生艺术中心不负责申报工作。
校外单位使用剧场由学生艺术中心负责申报工作。
(三)有偿使用原则
校内外部门、单位使用剧场均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参见第三章《剧场使用收费标准》。
校内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申请次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剧场使用经费的预算部分。
(四)排序优先原则
剧场使用的排序依次为学校教学、重大会议或活动、校内职能部门、校外单位。
第二章 剧场管理
第四条 剧场由学生艺术中心进行统筹管理,学生艺术中心负责剧场的使用申请审核、事务协调、演出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使用剧场:
(一)艺术类专业或学院重要的教学汇报和艺术创作展演等;
(二)院级以上的各级各类演出、庆典、赛事及颁奖活动等;
(三)2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报告或学术讲座。
第六条剧场使用管理
(一)剧场使用安排原则上根据排序优先原则执行,如需调整,学生艺术中心协调双方解决。
(二)使用剧场仅限申请成功的单位在审批同意或协议时间和地点开展活动。
(三)申请单位因故取消预订,须至少提前一周告知学生艺术中心,否则按预定的使用时间产生费用。任何单位未经学生艺术中心允许,不得随意将所预订的剧场转借、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一旦发现将被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使用资格,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若是转借给校外单位使用,同时还将按有关标准补收有关款项。
(四)活动申请单位应做好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装台布置活动场地、安排彩排、清场、安保等),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活动负责。
(五)为保证彩排走台人员的安全,装台布置活动场地与走台彩排不得同时进行。
(六)校外单位借用剧场,需与学生艺术中心负责签订《剧场使用协议书》,并提前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设备使用管理
(一)除基本需求外,若需使用剧场的其它设备或设施的,须提前在网上申请时在“会务要求”中一并提出。如无特殊要求,剧场将派专人进行设备控制、操作。
(二)若活动需自带灯光、音响设备或操作人员的,申请单位须至少提前3天将有关产品合格证、人员操作证递交学生艺术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剧场布置、调试以及现场操作。
(三)剧场及剧场内所有物品均属学校财产,使用剧场须爱护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改动、挪动和拆卸。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试剧场设备、设施。若造成设备损坏或演出事故,由当事部门或个人负责。
第八条 校内外各单位在剧场内组织活动应提前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剧场使用管理规定》(附件一),同时提交《上海师范大学剧场使用联系单》(附件二)。
第三章 剧场使用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场地使用费(含化妆间) 单位:元/时段
使用人 | 活动内容 | 工作日 白天 | 工作日 晚上 | 双休日 | 法定节假日 |
校内 | 会议 | 500 | 600 | 600 | 1000 |
演出 | 1000 | 1200 | 1200 | 3000 | |
教学实践 | 500 | 600 | 600 | 1500 | |
彩排、装台 | 300 | 500 | 500 | 600 | |
校外 | 会议 | 3000 | 6000 | 9000 | |
培训 | 4000 | 8000 | 12000 | ||
演出 | 5000 | 10000 | 15000 | ||
彩排 | 1500—3000 | 10000 | 15000 |
备注:1、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1:00)分别计1个时段,晚上超过22:00的,须计算为两个时段。
2、每场活动含1次彩排走台(1个时段),但需在申请时注明彩排走台安排。
(二)设备、设施使用费:
(1)无线耳麦 200元/个/场
(2)走字屏(音乐厅、霞棐剧院) 300元/场
(3)贵宾室 500元/次
(4)合唱台阶 500元/场
(5)录音、录像用电 500元/场
(6)户外P6屏(1.8米*3.4米、音乐厅) 500元/场
(7)两侧显屏*2(98寸GE专显、音乐厅) 600元/场
两侧显屏*2 (霞棐) 600元/场
(8)钢琴(含调律) 1500-2500元/场
(9)P3大屏(9.98米*4.5米、音乐厅) 10000元/场
(10) 票务费(制版费、票张费) 1500元/场
(11)追光灯 300元/个
(12) 烟雾机 300元/个
备注:1、以上为校外单位使用剧场设备设施的收费标准,校内部门、单位使用以上设备设施收取不超过收费标准30%的损耗费。
2、校外单位若需在剧场内另外布置、使用摇臂、LED屏幕等大型机电设备的,需酌情收取2000-5000元。
第十条 缴费方式:
申请使用单位须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相关费用转入相关帐户:
校内单位:内部转账至:学生艺术中心,D-0901-00-003005;
校外单位: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开票信息——名称:上海师范大学;注明:某某剧场使用费(学生艺术中心,D-0901-00-003005;);开户行及账号:农行上海市徐汇区桂林支行033872-08017004511;地址、电话: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号 021-64321950;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教育辅助服务费,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剧场的票务由学生艺术中心负责管理,统一票版,需要使用票务的单位须事先申报出票内容,支付票务费,不得自行出票,如有违反,学生艺术中心有权终止或取消演出。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1年,由学生艺术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