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文化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制定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为各类评优评奖及就业推荐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 德(20%) | 理想信念、政治学习态度 |
道德品质、文明修身 | ||
遵纪守法、校纪校规 | ||
志愿活动、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 ||
学生工作、学生活动 | ||
有见义勇为、献血、参军等突出表现 | ||
智(65%) | 学习成绩 | |
科研创新、竞赛获奖、考级考证等 | ||
体(5%) | 体育成绩、体育竞赛获奖、参加体育活动等 | |
美(5%) | 校园文化活动、艺术实践、获奖等 | |
劳(5%) | 寝室清扫、“三级建家”情况等生活性劳动 | |
服务性劳动体验等 |
注:1.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
2. 德、体、美、劳四项可以视学生情况给予适当加分,但四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0.5分(包括0.5分)。
3. 德、体、美、劳均得满分的学生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0%(包括20%)。
4.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5.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6. 学生美育成绩评定主要参考学生的艺术素养,考察学生是否致力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艺术文化活动,获得一定奖励表彰,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7. 学生劳育成绩评定主要参考学生的劳动过程,考察学生是否具有正确的劳动态度,积极参与劳动活动。
8. 学生参加与社会实践相关的学术活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应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分和绩点
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评议一次,每学年测评一次。每年九月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对学生前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2. 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在负责学生工作的院党委(总支)副书记、负责人领导下,由辅导员负责,自评、班级评和辅导员评相结合,具体测评操作办法由各学院自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综合素质测评要求
1.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既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彻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学院一定要加强领导,由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亲自负责。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学院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经常向学生宣讲综合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不仅起到规范学生言行的作用,更激励学生不断进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各班级要建立考勤簿(包括政治学习、形势与政策课、组织生活、志愿服务、劳动活动等的考勤)、思想品德和文明修身记事本,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文体竞赛、劳动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学院同学生工作部(处)商定。各学院、年级、班级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学院、年级、班级实际制定奖惩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实施。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