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我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征集数量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警备区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20】20号)以及市政府征兵办领头市委组织部等13部门发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征【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条例。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落实,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我校应征入伍且按期完成义务兵役任务的退役大学生。
第二章 学籍、课程及成绩
第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学校设置复学绿色通道,退伍兵凭退伍证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条 退役时间滞后于开学注册时间或因执行任务而延迟退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安排其单独选课。
第六条 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退役大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履行相关考核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条 退役大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如若学生该类课程尚未修读,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免修,直接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为95分。
第八条 报名参军的学生由于参加体检等入伍相关程序,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由武装部出具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缓考。如该生被批准入伍的,则在入伍前向任课教师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交课程的学习报告,由教师结合平时课堂表现给予成绩认定。
第九条 学生退伍返校后当学期修读的课程以每门课的课程学习报告等形式结合期末考试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条 针对退伍学生集中存在困难的英语、计算机和高等数学等课程,学校组织老师为退伍学生开展专项辅导。
第三章 研究生专项招生
第十一条 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期满退役后,达到报考条件者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章 评优评奖
第十四条 学生退伍返校后,经本人申请,在校四年中所获专业奖学金均可申请提升等级(最高一等专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退伍返校后,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认定后均可获评校“优秀团员”称号;在院、校担任团内干部职务的可优先评选校“优秀团干部”。
第十六条 国防奖学金。学校设立“国防奖学金”专项奖励,给予当年退伍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或嘉奖的退伍学生授予“上海师范大学优秀退伍兵”称号并增加奖励1000元,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伍学生授予“上海师范大学荣誉退伍兵”称号并增加奖励3000元。
第五章 补偿代偿及相关补助
第十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第十八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入伍前进行视力激光手术的男生,学校将配合徐汇区武装部给与其视力手术补助,总计补助金额为单眼最高8000元,双眼最高12000元。
第六章 其他优待
第十九条 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照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其落实本市常住户籍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何时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在退役大学生中遴选优秀学生,将其推荐至学校机关部处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岗位实习。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报名应征,若参与徐汇区定兵检后落选,可向学校申请1个月临时住宿;毕业生入伍退役后,可向学校申请1个月临时住宿。以上情况经武装部审批后,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