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适用于2018级预科生)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老生集中认定、新生集中认定和学生常规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模式,并在集中认定阶段采用学生事务中心一站式受理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准备在2018-2019学年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2018级在校预科生。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需要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二、学生递交材料内容
1.《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适用于2018级预科生),其中1份必须原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8预科版),其中1份必须原件,以下简称《调查表》;
3.《收入证明》、《务农证明》、《在读证明》等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据实提交,凡涉及项各提交原件1份;
4.户籍证明、贫困证明(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等)、离异证明、亡故证明、残疾证明、大病证明等家庭类型证明材料据实提交,凡涉及项各提交复印件1份;
5.学生本人如持有护照,必须将原件交由学院统一保管。
注: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多准备一份《调查表》原件,待11月份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
三、学院报送材料内容
1.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
2.由认定评议小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3.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4.《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工作总结报告》(每年11月上旬报送一次)
注:1.上述四份材料的书面版交至两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zzzx@shnu.edu.cn;
2.对学生递交的材料,由学院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案。
四、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预科生集中认定阶段(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
1.学生办理相关证明(2018年7-8月)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预科生可通过我校学生工作部(处)网站(http://xgb.shnu.edu.cn)下载相关表格,也可以直接采用本通知后附的相关表格,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到家庭所在地各政府职能部门及父母工作单位办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2.学生登录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递交认定材料(2018年8月27日-10月20日)
申请学生登录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gb.shnu.edu.cn)的“学工系统”,依次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困难生申请”的填写,递交网上申请;完成网上申请以后,将《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给本学院辅导员,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困难认定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等工作。
3.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2018年10月20日前)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同时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初审及公示(2018年10月26日前)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同时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学生到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申请(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申请学生待学院完成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及学院初审公示后,从学院辅导员处领回《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交至校学生事务中心复审。
奉贤校区受理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233室爱心家园
受理时间: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
徐汇校区受理地点:香樟苑405室
受理时间: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周三12:30-16:30)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在收到困难认定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认定审核结果通过“学工系统”反馈给学生和学院,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二)学生常规认定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学生常规认定阶段不设固定的日程安排,不通过学生事务中心申请。学生可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进行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及公示后,统一由学院交至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将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帮困助学政策及措施。不准备申请2018-2019学年校内外各项资助措施的学生可以不申请本次的困难认定。
2.常规认定阶段通过校级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申请该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3.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约见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4.申请认定学生要接受其他学生的监督和评议,应诚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同时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做到合理使用,发挥资助资金的作用。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取消困难学生资格,且不得参加今后的困难认定评审。
(2)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当年度已获奖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3)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资格,终止所有资助款项的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4)取消在校期间助学贷款资格,终止助学贷款的发放。
(5)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适用于2018级预科生).doc
附件2、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2018预科版).doc
附件3、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种证明材料模板(2018版).doc
附件4、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2018版).docx
附件5、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申请流程图(适用于2018级预科生).pdf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