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26浏览次数:1025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

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20117月修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参评对象

全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额度内。

三、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2、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获得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者,入学以来各门主课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没有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水平,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

4、同等条件下,荣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各学院评审、公示、推荐,经学校评审、公示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一般情况下评选工作在4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

五、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和选送学院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表格一式两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

六、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34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学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推进学校素质教育进程,每学年结束前在应届毕业生中进行“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比。

一、参评对象

全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额度内。

三、评选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2. 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3.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获得二次以上(包括二次)专业奖学金者,没有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水平,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

4.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师大之星”等称号、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录取上海市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可破格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评比条件,组织落实评比工作,并按时将初选名单及“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表格一式两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

2.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报校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如公示有异议,则在调查清楚后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评选时间

一般情况下评选工作在4月进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