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师范大学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16浏览次数:3933


 

一、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前提。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帮困助学政策及措施。不准备申请享受校内外各项资助措施的学生可以不申请困难认定。
二、 困难认定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涂改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的材料纸质幅面全部为A4纸。所需相关材料如下: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09年版)(旧版调查表无效)
2.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成员(除本人外)必须提供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    家庭成员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6个月内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个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    家庭成员如果为退休人员,则必须提供退休工资卡(包括封面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一个月(日期以提交认定申请书之日起推算)的工资记录,若仍在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3)    家庭成员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失业、协保、买断),则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协保、买断工龄的还需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代替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的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协议书复印件;
(4)    家庭成员中(除本人外)年满16周岁,在校就读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教务处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在读证明(在读证明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人事档案不在就读学校的,还必须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中若有伤残人员的,必须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复印件;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
5.家庭成员(除本人外)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6.离异家庭学生,必须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7.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必须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
8.若家庭中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且这些其他家庭成员年龄已达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则必须由民政部门出具这些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9.学生必须提供家庭近三期(时间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公共事业费(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账单的复印件;若没有相关账单的,必须书面说明没有账单的缘由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 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     集中认定阶段(2009年8月31日至2008年9月30日为集中认定阶段)
1.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30日:学校发布通知,布置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30日:学生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4日:学生上网(http://zzzx.shnu.edu.cn)登记相关信息,并将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交辅导员。
4.200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8日: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
5.2009年9月9日至2009年9月11日: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6.2009年9月18日前: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初审合格名单完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2009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30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学院。
(二)常规认定阶段(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常规认定阶段)
常规认定阶段不设固定的日程安排,学生提出申请后,各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核。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