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征兵标准及流程指南

发布者:仰乔 胡发布时间:2020-07-03浏览次数:11

一、征集条件

1、 年龄条件

男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2、 文化条件

我市征集对象以大学生为主体,征集的男青年为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为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和高学历青年入伍。

3、 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具体条件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

4、 政治条件

征集的青年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要符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

  

二、男兵征集流程

1、网上登记:

1月10日起,所有适龄男性公民应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参军意向等),按照网上提示打印《男性公民应征报名表》;符合参军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还需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初审体检:

适龄男性公民完成网上登记后,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现场确认、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高校大学生按学校通知要求,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还要持兵役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

3、体检政考:

初检初审合格应征男性公民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接受政治考核。

4、走访调查:

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或高校武装部,安排走访调查。

5、预定新兵:

区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6、张榜公示:

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区征兵办公室、乡(镇、街道)或高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批准入伍:

体检、政考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区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入伍青年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区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女兵征集流程

1、应征报名:

5月上旬起,凡有参军意向的适龄在校女大学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到就读学校武装部或承办部门报名应征;符合当面征集基本条件的应征女青年6月上旬至8月上旬,均须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报名信息;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审核,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登陆“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2、 初审初检:

应征报名的适龄在校女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按通知要求参加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检初审,合格者被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张榜公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的应征女青年持《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等证件,按通知要求参加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被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张榜公示。

3、 体检考评:

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4、 政治考核:

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由区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5、 确定新兵:

区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同时在市、区两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批准入伍:

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入伍青年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区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优待政策

1、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

2、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会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 转换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 免修学分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专项招研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6、 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 免试直升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达到30%以上;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8、 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9、 服役优待金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

10、地方经济补助

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11、扶持就业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12、专项落户

1)从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照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其落实本市常住户籍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何时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2)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生,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复学高职(专科)毕业,符合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积分时,可直接将居住证总积分加到标准分值。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是同居住证持有年限。